关于落实新版《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规则》的通知

尊敬的认证客户: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CNCA)于202594日正式发布了《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规则》(CNCA-QMS-01:2025)(以下简称新版《QMS规则》),并于202611日起正式实施。

CNCA另于2026114日正式发布了新版《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规则》(CNCA-EMS-01:2026)、《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规则》(CNCA-OHSMS-01:2026)等5项规则(以下分别简称《EMS规则》《OHSMS规则》),并于202631日起正式实施

新版规则是质量管理体系(以下简称QMS)、环境管理体系(以下简称EMS)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以下简称OHSMS)认证的基本依据和底线要求,也是地方认证监管部门对获证企业QMS/EMS/OHSMS三体系认证监管的重要依据。

为确保贵单位QMS/EMS/OHSMS认证证书的持续有效及三体系认证符合新版规则的要求,现将涉及获证企业相关的重点变化内容通告如下:

一、相关重点变化内容摘要(节选)

1、认证申请条件新版《QMS规则》《EMS规则》《OHSMS规则》中5.1.2条款)

申请认证的组织应具备以下条件(包括但不限于):

1)取得合法主体资格,并处于有效期内;

2)取得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适用时),并处于有效期内;

3)已按认证标准建立QMSEMSOHSMS,且运行满三个月;

4)因获证组织自身原因被原发证机构暂停、注销或撤销QMSEMSOHSMS认证证书已满一年(适用时);

5)原认证证书发证机构被国家认监委撤销认证资质已满三个月(适用时);

6)当前未被行政监管部门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7)当前未列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发布的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8)一年内未发生被行政监管部门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的重大质量事故(适用于QMS认证申请);

一年内未发生被行政监管部门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的突发环境事件(注:突发环境事件及其级别的判定依据《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适用于EMS认证申请);

一年内未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注:事故等级划分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未被应急管理部门列入安全生产严重 失信主体名单(适用于OHSMS认证申请);

9)一年内申请认证范围内的产品未发生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不合格,或发生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不合格但已按相关规定整改合格(适用于QMS认证申请);

     拟认证的OHSMS范围所覆盖的活动符合相关OH&S法律法规要求,不存在故意的和持续的违法行为(适用于OHSMS认证申请);

10)其他应具备的条件。

 对申请认证的条件进一步加严,被列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信用中国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处于停产停业整顿状态、一年内发生过停产停业整顿的重大质量事故(适用于QMS)、一年内发生过停产停业整顿的突发环境事件(适用EMS)、一年内发生过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适用OHSMS),均属于不具备申请认证条件,认证机构不得受理申请。

获证企业需按期接受监督/再认证审核,持续保持认证证书的连续有效性。若因获证组织自身原因(如超期未接受监督审核、未按时缴纳认证合同约定的认证费用等)被原发证机构暂停、注销或撤销认证证书不满一年的,认证机构(含原发证机构)不得受理该获证企业新提交的认证申请。   

2、认证合同及相关责任(新版《QMS规则》《EMS规则》《OHSMS规则》中5.3条款)

认证机构应与每个认证委托人(注:即申请认证的组织)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认证合同,认证组织应向认证机构直接支付认证费用,不得通过第三方支付。

企业应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通过QMS/EMS/OHSMS认证后持续有效运行体系,配合认证行政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认证机构对投诉的调查,在广告、宣传等活动中正确使用认证证书和有关信息,及时向认证机构通报认证申请条件中的变更情况,承担选择的认证机构资质被撤销而带来的认证活动终止、认证证书无法使用的风险。

3、监督审核时间间隔(新版《QMS规则》《EMS规则》《OHSMS规则》中5.4.1条款)

初次认证及再认证后的第一次监督审核应在认证证书签发之日起12个月内进行。此后,监督审核间隔不应超过12个月且每个日历年需要进行一次监督审核,未按期接受监督审核将造成认证证书的暂停直至撤销。

4、现场审核计划(新版《QMS规则》《EMS规则》《OHSMS规则》中5.4.5.2条款)

现场审核应安排在认证委托人的生产或服务处于正常运行时进行。

5、首末次会议的参与要求(新版《QMS规则》《EMS规则》《OHSMS规则》中5.5.3条款)

认证委托人的最高管理者应参加首、末次会议。认证委托人的最高管理者不能参加首、末次会议的,应由获得书面授权的其他高级管理层成员参会,并向审核组说明缺席理由。审核组将记录最高管理者缺席理由。

6、最高管理者的审核重点(新版《QMS规则》《EMS规则》《OHSMS规则》中5.5.4条款)

审核组应通过面对面访谈等形式,对认证委托人的最高管理者在QMS/EMS/OHSMS中发挥领导作用的情况进行重点审核并保留现场图片/音像等证明材料。最高管理者不熟悉组织自身的体系方针、体系目标,未亲自参与并推动QMS/EMS/OHSMS实施的,认证审核不予通过。

7、审核终止情况(新版《QMS规则》《EMS规则》《OHSMS规则》中5.5.5条款)

1)认证委托人对审核活动不予配合,审核活动无法进行;

2)认证委托人的最高管理者或经授权的高级管理层成员缺席首、末次会议;

3)认证委托人实际情况与申请材料有重大不一致;

4)其他导致审核程序无法完成的情况。

5一年内受审核企业发生过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或审核实施中受审核企业发生人员死亡事故(适用OHSMS认证)

8、初次认证审核(新版《QMS规则》《EMS规则》《OHSMS规则》中5.6条款)

初次认证审核应分为两个阶段实施:第一阶段审核和第二阶段审核。两个阶段审核时间间隔最短不应少于5日,最长不应超过6个月。

9、再认证审核新版《QMS规则》《EMS规则》《OHSMS规则》中5.8条款)

再认证审核应在获证组织现场进行,并应在认证证书到期前完成。

10、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新版《QMS规则》《EMS规则》《OHSMS规则》中6.1.26.1.3条款)

获证组织认证证书处于暂停期间、被撤销或注销后,不得继续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获证组织应当在广告等有关宣传中正确使用QMS/EMS/OHSMS认证标志,不得在产品上仅标注QMS/EMS/OHSMS认证标志,只有在注明获证组织通过QMS/EMS/OHSMS认证及认证机构名称的情况下,方可在产品包装上标注QMS/EMS/OHSMS认证标志。

11、认证证书的暂停、撤销和注销(新版《QMS规则》《EMS规则》《OHSMS规则》中7.27.37.4条款)

新版《规则》规定的应暂停证书情形包括:体系持续或严重不满足认证要求的、体系文件与实际业务运作严重脱离的、不满足体系适用法规要求且未采取有效纠正措施的、受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相关行政处罚且未完成整改的、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突发环境事件/较大安全事故的许可文件/资质证书等过期失效的、不按期接受监督审核的、被责令停业整顿的、发生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相关重大舆情的等)

应撤销证书的情形包括:法律地位注销或撤销的、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暂停期限已满但导致暂停的问题未得到解决或有效纠正的、违规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突发环境事件、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QMS/EMS/OHSMS没有运行或者已不具备运行条件的等)

具体暂停、撤销、注销认证证书的情形、程序和时限,详见新版规则的对应章节。请贵单位务必关注自身体系运行状态,确保认证证书持续有效。

12、获证企业认证记录留存(新版《QMS规则》《EMS规则》《OHSMS规则》中10.5条款)

获证企业应留存认证证书有效期内相应的认证记录,至少包括:

1)认证合同;

2)审核计划;

3)首、末次会议签到表;

4)不符合报告及原因分析和纠正措施;

5)审核报告;

6)暂停、撤销通知(适用时)。

二、有关落实新版《QMS规则》《EMS规则》《OHSMS规则》的要求

新版《QMS规则》《EMS规则》《OHSMS规则》是认证活动必须遵守的法规性文件,对认证机构和认证客户均提出了更加明确的要求。请各认证客户高度重视,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学习,充分了解认证工作的合规要求和风险,积极完善体系运行,确保认证符合新版规则要求。

随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规则》《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规则》《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规则》及其释义,敬请详细查阅。如有任何疑问,可随时与我中心总部及各分支/办事机构联系。

谨此,感谢贵单位一直以来的信任与支持!


附件:                                 

附件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规则》(CNCA-QMS-01:2025)

附件2:《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规则》释义

附件3:《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规则》(CNCA-EMS-01:2026)

附件4:《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规则》释义

附件5:《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规则》(CNCA-OHSMS-01:2026)

附件6:《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规则》释义



北京中大华远认证中心有限公司

                                          2026年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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